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渠道代理协议
签订本协议之各方
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与
合同签订地:苏州工业园区
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 月 日
目录
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社会渠道代理协议
甲方: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艳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大街8号澳门中心11楼
电话:17095070077
联系人:吴琳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鉴于:
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经营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10101318136290H】,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与资质;
2)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经营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具备代理本协议所约定业务的能力与资质。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及电信行业管理规定,就乙方代理甲方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特别声明并承诺:甲、乙双方作为独立合同主体,已合法办理开展本协议项下电信业务经营所需的法律手续。依法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条 乙方承诺,乙方接受并同意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事宜相关的业务制度、服务规章、资费标准、宣传方案和优惠政策等规范性要求。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拥有自主修正上述规范性要求的权利,修正后的规范性要求按照甲方确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第三条 双方同意:如因国家政策、基础运营商政策或甲方政策调整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之部分内容,甲方有权就相应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如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内容,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清理。若导致甲方无法继续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则双方均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双方结算账务后本协议终止。
第四条 关于侵权责任的特别约定:如果因乙方或其人员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致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行政处罚、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罚款、赔偿及其他合理支出等,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渠道的代理商,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为甲方代理进行渠道销售及宣传推广等在本协议下约定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在本协议下发展的客户(甲方有权适时调整乙方的客户范围)和所代理的业务种类以双方签署的各类电信业务的相关《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为准,相关《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的有效性依托于本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相关《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才予以生效。《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约定有效期超过本协议有效期的,不导致本协议有效期的延长。
第七条 除特别约定,本协议销售产品概不退换。销售码号自提货之日起入网时限为一年,超过一年未激活入网的,甲方有权无条件回收码号并将码号内余额清零,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
第八条 若因乙方原因引发最终用户与甲方的纠纷或对甲方的追诉(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投诉、举报、诉讼以及不利于甲方的媒体曝光等),并且乙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甲方抗辩成功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并且甲方保留向乙方追诉其商誉损失的权利,如甲方的商誉损失无法具体计算,双方同意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甲方的商誉损失额。
第九条 甲方有权按市场情况及经营策略的需求,适时对本协议项下代理地区及代理业务的类型、内容、政策、制度和资费标准等,自主进行调整。
第十条 就本协议项下所有代理业务事项,乙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委托/转授权给下级代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的代理资格,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甲方的损失无法具体计算,双方同意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甲方的损失额。
第十一条 除非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代理资格为非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就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在代理地区内指定任何第三方进行代理。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代理资格的指定,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乙方亦不得对此进行干涉或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对乙方的违约、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对于乙方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造成的用户投诉、新闻曝光、法律诉讼等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以上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赔偿金、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可以向客户证明其为甲方的业务代理人,有权代理甲方相关业务。甲、乙双方同意,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为乙方对外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代理活动时,证明其代理资格的唯一有效的证明文件。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上述证明,并应向每一客户明确说明其代理商身份和有权代理的事项,不得故意或默认地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客户产生类似将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误认为甲方和/或甲方员工之类的认识错误或身份混淆。
第十四条 乙方在取得上述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始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代理活动。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应与本协议有效期一致(如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不一致,以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准)。如乙方代理资格继续,乙方应在其所持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中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提前 10 天,向甲方申请办理领取新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乙方在领取新代理资格证明的同时,应向甲方交还原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的全部原件。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除非甲方事后书面追认有效,乙方在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以及原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至新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开始之日的前一日期间的全部作为和/或不作为、公告、通知、声明、明示和/或暗示的意思表示等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皆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金、赔偿和/或其他费用,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
第十六条 双方同意,乙方依本协议及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所取得的代理资格,一旦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即自该情况发生时立即丧失,无论本协议和/或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是否届满:
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所注明的有效期届满;
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提前解除;
甲方以书面形式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乙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乙方丧失其法人资格;
乙方被法院受理破产;
本协议或其附件所约定的其他自动丧失代资格的情况发生或要件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修改和调整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相关内容及事项。上述内容及事项调整后,甲方应重新出具新的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原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同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乙方取得新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或乙方代理资格依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丧失后,乙方应即时停止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原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并应于前述情况发生后 7日内,将原代理资格授权证明文件的原件全部交还甲方。
第十九条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代理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酌情提供相应的培训或提供推广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资料。前述各事项的具体方案,甲、乙双方如已协商确定,应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并将相关方案作为本协议附件。否则,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业务范围及相应的信息安全保护级别,为乙方开通营业系统及业务支撑系统的业务办理工号,配置相应权限,并负责为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规范、办理流程、系统操作、服务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订制、生产,并提供相应的运营支持系统,提供给乙方销售。前述政策变更的,甲方将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资费标准和政策,业务管理流程和促销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项业务代理活动,且甲方有权酌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代理工作,对其营销活动、服务质量、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其所发展用户在相关业务入网协议约定期限(以下简称“业务协议期”)内的应予缴纳而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各项费用。在乙方所发展用户的相关欠费未结清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尚未支付的代理业务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如乙方拒不承担应由其承担的欠费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及相关的《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因未按相关业务协议期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而造成欠费停机,如每此类该客户欠费停机后的第四个月内仍未缴清相关欠费,甲方有权使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冲抵其所发展客户的欠费(含电信欠费本金及各类违约金)账款。若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不足,甲方有权用乙方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冲抵其所发展客户的欠费账款。若乙方渠道拓展服务费和风险保证金仍不足冲抵其所发展客户的欠费账款,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的7日内,将不足部分的欠费帐款缴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未缴话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相关的补充协议,并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依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乙方履行最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及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根据已制定的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对乙方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乙方的业务能力、发展客户质量、服务质量、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评估。甲方有权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依据相关政策和制度或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从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和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获得赔偿或其他款项。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参见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其他部分条款及相关附件中的具体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政策,不得向用户收取号码占用费和选号费。乙方应主动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及企业信誉,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则,向甲方申请蜗牛移动营业工号(又称蜗牛通行证工号),乙方承诺乙方的登记信息完全真实有效,若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地点变更或营业工号(即通行证工号)使用人等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乙方将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官方邮箱(jxs@woniu.com)提交正式申请,经甲方审核通过书面回复确认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二条 乙方保证对蜗牛移动营业工号妥善保管,蜗牛移动营业工号必须以乙方登记信息中的主体、地点及方式使用,乙方保证不将蜗牛移动通行证账号提供给其他第三人使用,因本协议中约定的通行证账号因违法违规等行为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投诉等责任,都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可在获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据申请当月的甲方政策,向甲方申请对购买的码号进行套餐资费变更,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变更产品手续费用。
第三十四条 乙方如果将号卡卡板丢失,可向甲方申请补卡,并缴纳10元/张的补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文中“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的要求,乙方只能在业务代理协议中列出的甲方指定业务代理区域和事项内进行最终用户发展和业务受理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代理或到非代理区域发展用户。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业务发展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并对其发展的客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展客户的欠费(包括在停机保号、欠费停机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强制停机期间的欠费)、相关诉讼费用及赔偿费用。因乙方发展的上述欠费客户,对甲方已造成经济损失及成本支出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业绩考核,有权按照本协议项下相关约定及业绩考核结果要求甲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告知其所发展的客户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乙方不得擅自以其名义与其所发展的客户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代理的业务签署任何协议。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当正确地宣传推广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客户作出超出甲方所制定和公布的政策之外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加以约束或导致甲方承担客户与甲方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之外的任何义务。
第四十条 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应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并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同时还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服从甲方经营业务上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活动。
第四十二条 乙方针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自行开展的市场宣传推广活动,事前必须及时报经甲方审查批准,并应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一切相关活动。对与乙方所代理业务所在市场有关的信息、营销业务等情况,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配置落实发展的门店进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身份证阅读器等。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并赔偿因乙方原因给客户或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负有对其发展的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履行查验、登记的义务。乙方在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入网手续,在与客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必须如实登记客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进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时:
(一)有义务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并进行查验,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有关部门信息库进行验证等。客户身份证件,具体是指: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正面、反面,及手持身份证件照。
个人客户有效证件是指:(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外国公民,为护照。
(二)有义务要求个人客户如实书面填写以下信息:填写个人有效证件类别、证件所载的姓名、编号、地址等资料;
(三)对客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后,乙方通过身份证阅读器、公安身份系统认证、使用电子实名客户端等方式,采集客户有效证件所载信息并上传甲方业务支撑系统中保存,以完成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四)客户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业务:(1)客户拒绝出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2)拒绝如实填写相关信息;(3)冒用他人证件;(4)使用伪造、变造证件。
(五)同一用户办理电话卡不得超过5张。
第四十七条 乙方承诺并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与保护承诺书》(附件5)及《工信部实名要求规范》等要求执行实名制工作,乙方在代理推广甲方业务时,如出现因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约定收取违约金,并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欠费、法律纠纷引起的律师费用、评估鉴定费用、诉讼费用、行政罚款等)由乙方全部承担,引起的客户申告及纠纷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需在客户开卡入网时要求客户签订用户协议,并把用户协议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寄回甲方。乙方有义务将用户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入网后连续3个自然月内无任何消费或使用行为的,则于第4个月起,按2元/日逐日扣除现金余额,直至号码余额扣完,扣完后当月即回收码号)以恰当合理的方式通知最终用户,取得最终用户的认可后方可销售,并应保留相关证据文件。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对知悉的客户资料应严格履行其保密义务,应遵循甲方对客户资料保护管理、使用、处理等工作要求;应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和制度,确保客户资料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交易、非法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其他形式不当利用客户资料,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将客户资料用于任何本协议约定范围外的用途。如因此造成客户损失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五十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范围之外收集、使用客户资料和信息。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与客户的约定收集、使用客户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落实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以及客户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提供的相关业务系统的登录名和密码,并负有保密义务。若因乙方疏忽或过错致使密码泄漏,或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利用其登录名和密码非法登录相关业务系统给甲方或客户带来损失,乙方必须承担所有损失及后果。
第五十三条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范性要求,《实名制协议》、《产品更改规则和制度》、《信息保密协议》、《工号分配方案》、《蜗牛移动号码补换卡的渠道及流程》、《代理商就蜗牛移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代理商服务质量保证书》、《反商业贿赂责任书》。
第五十四条 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用于代理甲方业务相关资源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人员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协议合作期内以任何方式转给第三方。如乙方计划终止本协议项下承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资源的经营活动,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渠道拓展服务费或风险保证金,并视情况单方终止协议。
第五十五条 乙方自行负责所雇用人员以及营业场所安全责任,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人员、场所安全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第五十六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享有其它权利和义务:
(一) / ;
(二) /;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代理商授权期内保证金金额根据具体代理业务种类累计增加,对相关《世纪蜗牛社会渠道代理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下的合作承担保证责任,风险保证金必须在协议有效期内持续足额存在。
第五十八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绩及客户投诉情况以及相关的规范性要求,调整乙方应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如甲方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付清增加的保证金款项。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默认。乙方拒绝追加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于扣除乙方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后,书面通知乙方扣除原因及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保证金总额,若乙方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数额,甲方有权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渠道拓展服务费中直接划转补足;若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补足上述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相关的《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
第六十条 本协议期满后,乙方若继续代理甲方业务,则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基础上另行签订的相关《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双方续签的相关《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之代理风险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 如甲乙双方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甲方在扣除乙方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实际发生且乙方或乙方所发展的客户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违约金,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有权扣除的其他款项),结清甲、乙双方间全部应收应付账款后,甲方应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六十二条 乙方承诺按相关《关于严格落实蜗牛移动实名制工作的处罚标准》(附件6)《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考核标准中具体列明其代理工作各阶段的业绩计划、考评标准和相应的奖惩办法进行代理业务拓展,如乙方未按双方约定完成相应发展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无条件回收乙方所提未返档号卡,没收所有代理风险保证金,扣除应付承诺结算款项,且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甲方不再发放未发放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承诺遵守本协议项下所代理业务做出的服务质量保证。甲方有权根据已制定的各项规范性要求、考核办法和乙方业绩状况、服务质量,随时对乙方的业务完成状况、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据此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十四条 甲方有权自主制定和调整相关各项规范性要求和考核办法,并结合乙方实际业绩,对乙方的业务能力、信用状况、回款速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相应调整乙方的代理资质等级和保证金标准。
第六十五条 乙方在相关业务代理期内所发展的客户,其归属权属于甲方。
第六十六条 乙方在签订采购订单、合同的同时,需要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税务信息,若乙方为一 般纳税人,乙方应在签订订单、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的证明文件。乙方为 一般纳税人的,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甲方向乙方提供 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对发票无要求,甲方默认向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六十七条 甲方承诺,在收到最迟于货物全部发出的次月末将合同增值税票邮寄至乙方。乙方对甲方开出的发票有异议,须在收到发票(以发票快递文件的签收日期为准)的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发票合格。若乙方提出甲方开具的增值税税票不合格,应在提出异议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未能提供的,则视为认同发票合格。后续关于该合同相关增值税票 的任何争议,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八条 除非本协议相关附件另有明确约定或双方另有书面正式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渠道拓展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在乙方支付的当期业务收入确认到账且金额核对无误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后将乙方上一账期应得的渠道拓展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第六十九条 渠道拓展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发展用户、销售通信产品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渠道拓展服务费标准按照甲方现行政策执行。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业务规定和业务发展情况确定、调整渠道拓展服务费标准,但应以邮件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该类调整后的标准应被视为双方所签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七十条 本协议项下的渠道拓展服务费结算和支付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正常渠道拓展服务费生成日期3个月。
第七十一条 渠道拓展服务费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正规发票,发票所涉税费由乙方承担;渠道拓展服务费结算细则、结算方式等具体执行政策以甲方相关文件及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甲方每月将上个月结算金额以对账单的形式邮件发送给乙方。对账单清单为:渠道拓展服务费(含名下所属工号的发展明细)、渠道管理费(含垃圾短信扣款明细、恶意欠费扣款明细、违规售卡处罚明细、诈骗电话明细、用户投诉明细)及承诺结算费。
第七十三条 乙方应当在收到结算金额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乙方如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可提供万号段数据向乙方进行对账;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无异议。如乙方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异议金额在当月账单总金额的3%以内(含3%),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账单为准,异议金额超过当月账单3%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证明,若乙方在提出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供有效的证明,则视为确认甲方的结算金额并放弃追索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乙方应在确认或视为确认7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寄至甲方,如乙方未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虚假发票、已过有效认证期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发票的,甲方有权暂停结算渠道拓展服务费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一步赔偿。
第七十五条 针对乙方发展的客户若出现欠费等情况,乙方未在该客户应当付费之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该客户欠费金额的,乙方无权获得该客户的渠道拓展服务费。同时,甲方有权对该欠费客户进行催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诉讼进行催讨),无论结果如何,乙方均不享有该客户的渠道拓展服务费。
第七十六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另一方的字号、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其中英文字、字样或其名称的一部分)及与此相近似的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其他合法权利。甲、乙双方明确理解:一方的字号、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均为该方的专有财产,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构成一方向另一方授予对上述字号、商标、服务标志或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普遍使用的许可。
第七十七条 乙方应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做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使用与甲方的字号、商标、服务标志或商业标识相似或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名称或标识。
第七十八条 乙方保证其将经过甲方同意后取得的印有甲方(中英文)的品牌名称、商标、服务商标或标识的文具、广告、推广文字或其它物品及证件只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第七十九条 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将其在订约以及经营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与甲方及其业务相关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密信息/商业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八十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按时交纳款项、追加的风险保证金等时,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金额0.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15 日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渠道拓展服务费及代理费,中止乙方代理权限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中直接扣除上述营业款、追加的风险保证金等的应补足部分及违约金。
第八十二条 如因乙方自身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并引起纠纷,且该等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甲方承担了任何责任,则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且须同时向甲方支付相同金额的违约金。乙方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或有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和/或行政决定,而被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罚金、赔偿和/或其他费用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或商誉上的损失)和可预期的收益,如甲方的损失无法具体计算,双方同意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甲方的损失额。如甲、乙双方对上述情况还有其他约定的,还应一并履行相关约定。乙方不当地使用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乙方经营假冒伪劣、违法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面停止其所代理的甲方业务;
4、乙方违反甲方经营与服务规定;
5、乙方未执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及/或客户信息保护的工作要求,虚报、瞒报客户信息,欺诈客户,泄露客户资料的;
6、乙方未按承诺完成销售任务以及业绩考核目标的、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或规模提供承诺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门店、网站等)的;
7、除上述条款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经甲方通知后,在5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违约行为的宽限,均不应视为放弃对违约方的追究和索赔的权利,也不应视为对该等违约行为的认可。
第八十四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该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第八十五条 如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本协议自行中止,直到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之日起恢复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相应顺延。遭遇不可抗力发生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另一方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造成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战争、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且无法防止的事件。
第八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包括客户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媒介公开或向双方以外的他方透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泄密方将对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业务受理规定,正确受理、使用、保管甲方用户提供的所有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章等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得擅自利用甲方客户提供的资料办理与客户使用甲方业务无关的业务;乙方应将所有甲方客户信息存放在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并承诺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甲方客户信息应能够有效地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甲方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年龄、地址、消费信息等。
第八十八条 乙方不得从甲方系统中寻找、拷贝、摘抄信息;不得利用其他的信息系统窃取、记录甲方系统信息及甲方客户信息。
第八十九条 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涉及甲方的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绝不将甲方客户的任何信息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十条 如果乙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甲方客户信息,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外提供,乙方无权向上述司法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客户信息。
第九十一条 乙方终止甲方通信业务代理之后,应在5日内将甲方客户的所有的文本及电子信息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留存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或者拷贝上述电子信息;在代理业务终止后,乙方对未公开的甲方信息及甲方客户信息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即乙方对该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第九十二条 乙方的代表、主管、雇员、顾问、分支机构等人员与机构对本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应对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负责。如上述人员或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乙方有违反本章保密要求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第九十四条 乙方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和基于本协议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资料等均应严格保密,因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济的、信誉、名誉等,如甲方的损失无法具体计算,双方同意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甲方的损失额。
第九十五条 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协议的有效性、存续性的纠纷。
第九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就争议事项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附件项下将要发出的任何材料、信息、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根据文件之重要性、内容及紧急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专人递送、邮寄或特快专递、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发送,应送达双方以下明确的联系人、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邮箱。
甲方联系人:吴琳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大道西171号苏州蜗牛
指定传真号码:0512-67671231
指定电子邮箱:jxs@woniu.com
乙方联系人:
联系地址:
指定传真号码:
指定电子邮箱:
第九十八条 任何一方变更第一百零九条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邮箱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该方承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上述各方的联系地址均作为各方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第九十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材料、文件、通知的提交、发送,只要按照本协议第一百零九条中载明的地址提交、发送,则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派专人送递,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2、如以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递,则为投递方邮局加盖邮戳之第三日;
3、如以传真形式发出,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4、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为邮件首次进入收件方邮箱系统之日。
第一百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未激活的码号无条件回收,没收保证金,扣除应付承诺结算款项,取消所有尚未支付的佣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甲方的损失无法具体计算,双方同意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甲方的损失额:
1、乙方不遵守甲方统一的资费标准和资费政策,或违背甲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宣传准则;
2、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乙方义务等);
3、乙方与甲方及其他代理商进行恶意竞争;
4、甲方认为乙方已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人事状况、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妥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义务;
5、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6、乙方的其他违约及违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按通知要求予以纠正的。
第一百〇一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所持有的,与本协议项下代理业务相关的全部资料及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电子、图片、音像等方式记载在纸张、胶片、光盘、电脑硬盘等载体上的客户信息、收入数据、市场分析、业务模式、宣传广告、业务代理等信息内容的相关资料的全部原件、复印件、副本和拷贝等),交还甲方或移交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在乙方风险保证金中扣除2 %。
第一百〇二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在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各项业务代理费用、风险保证金及其他资金的清算,并签订代理终止协议。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的业务代理权,停止后续渠道拓展服务费(包括甲方给予乙方的未到期的分成渠道拓展服务费、奖励渠道拓展服务费等)及其他资金的结算。
第一百〇三条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暂扣乙方已缴纳风险保证金总额的20%作为乙方安全保证金,若乙方终止合作后24个月内因本协议下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提取的号码产生违法、实名制违规、诈骗电话、垃圾短信等违规行为)对甲方造成了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该损失金额;终止合作后24个月后,剩余安全保证金返还至乙方。
第一百〇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封面填写的签约日期开始 24 个月。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相关新协议。对本协议冲突的条款,以新协议为准。
第一百〇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同阶段制定的社会渠道管理规定及其他业务管理规定,应被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乙方应严格执行,如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影响到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执行,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一百〇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百〇八条 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〇九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一致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及其附件。
甲方: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乙方: |
签字代表: | 签字代表: |
日期:2018年 月 日 | 日期:2018年 月 日 |
一、实名制要求
1) 有义务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并进行查验,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有关部门信息库进行验证等。客户身份证件,具体是指: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正面、反面,及手持身份证件照。
2) 对客户出示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后,乙方通过身份证阅读器、公安身份系统认证、使用电子实名客户端等方式,采集客户有效证件所载信息并上传甲方业务支撑系统中保存,以完成客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
3) 客户存在如下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业务:(1)客户拒绝出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2)拒绝如实填写相关信息;(3)冒用他人证件;(4)使用伪造、变造证件。
4) 同一用户办理电话卡不得超过5张。
4.乙方承诺并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工信部实名要求规范》等要求执行实名制工作,乙方在代理推广甲方业务时,如出现因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中“二、非实名制管理”进行处罚,如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因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而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欠费、法律纠纷、行政罚款等)由乙方全部承担,引起的客户申告及纠纷由乙方承担。
二、非实名制管理:
➢ 发现违规非实名登记入网:违约金为1000~10000 元/张不等;
➢ 对于工信部和12321反馈的涉嫌垃圾短信和诈骗电话的号码,做停机处理,每个号码和非实名号码做相同处罚,违约金10000 元/张;
➢ 返档工号涉及违规批开,或非实名销售,甲方有权冻结工号及扣除当月奖励金的发放;
以上处罚,乙方拓展服务费及保证金中不足以扣除处罚金额,或乙方拒不缴纳罚金,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违规号码所属的号段中其它由甲方数据及技术手段判定的疑似违规号码,并将号码中的余额清零,并追责相关责任。
具体处罚标准:
1) 经甲方客服部门核查被举报号码符合实名制入网规定(外呼回访及照片核实均无问题)不予处罚;
2) 经甲方客服部门核查被举报号码对应的用户身份证信息及留存照片都无问题,但甲方客服电话回访连续无法联系到用户或持续属于关机状态的,甲方客服将核查该号码是否为一证多开,如属实视认为入网批开,予以1000元/张的处罚;
3) 经甲方客服部门核查,用户无身份证信息留存、身份证信息及留存照片存在虚假或PS的情况,予以1000元/张的处罚;
4) 被举报号码,涉及案件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上报至工信部、媒体、通信管理局等第三方监管部门的,予以10000元/张的处罚。
5) 被举报号码,涉及案件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安上报至工信部、媒体、通信管理局等第三方监管部门的,以上部门对甲方进行通报处罚,所罚金额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的权力。
用户投诉:
乙方承诺负责处理所销售卡类业务的后续客户服务工作,提供售后服务电话,在接到门店投诉或10040转达的投诉时,按要求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是10040投诉,则需反馈10040投诉处理结果。如因投诉升级导致甲方权益或名誉受损,甲方将有权在乙方保证金或佣金中直接扣除甲方的各类损失,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后续法律责任的权利;
乙方必须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委托渠道电话入网和实名登记违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问责制度,对出现不登记、虚假登记、批量虚假开卡、养卡等违规行为的渠道,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消代理资格,并纳入委托代理渠道黑名单,乙方负有连带责任,甲方将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1.变更申请有效期:所提号段的销售发展期内申请
2.适用码号:所提号段中所有未返档的码号(含大靓号)
3.变更费用:
·每个号段可免费申请变更1次;
·同一号段第2次,将按1元/张收取变更手续费。
例:第1次申请变更1000张,第二次申请变更另外500张,则1000张免费变更,500张需缴纳500元变更手续费。
4.变更规则:
1) 变更后原销售发展期不改变;
2) 例:原号卡销售发展期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则产品变更后销售期仍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
3) 变更后预置话费金额不改变;
4) 变更后渠道拓展服务费(月度分成佣金、年度分成佣金)规则不改变,仍按原约定规则:
5) 变更后号码可参与的活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鉴于双方已经建立或正在探求建立某种合作关系,甲方可能向乙方透漏一些保密信息,双方同意并达成以下协议:
1. 本协议“保密信息”是指:
(1)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合作内容、方案、合作形式、合作成果、乙方所发展客户的信息资料等方面的保密信息。
(2)甲方以书面、口头或电子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研究成果、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文档模版、编程规范、开发流程、质量标准、双方订立的协议条款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信息。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报告、手册、软件代码、图纸、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
2.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乙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由第三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不违反与他人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
(3)能够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乙方披露的信息。
3. 乙方义务
(1)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并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2)如乙方为本合作的目的确需向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需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3)如乙方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员工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应事先与员工签署与本协议充分相似的保密协议,乙方应保证这些雇员遵守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4)如本协议及《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销毁或删除;如甲方要求返还的,乙方应将相关信息载体返还给甲方。
(5)如果乙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6)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乙方也不能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7)双方确认本协议及《社会渠道代理补充协议》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益归属甲方。但甲方并不保证其披露的保密信息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权利。
(8)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如本协议任何条款经判决被确认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履行的,则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9)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将按照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总额的5—10%作为违约款项,从保证金中扣除,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追偿。
(10)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工号权限及申请规则
工号类型:管理员工号、操作工工号(门店)。
1.管理员工号:甲方为乙方配备管理员工号,管理员工号,及门店工号,具体要求及权限如下:
管理员工号 | 权限 |
大管理员工号 | 号段发展数据统计、免卡数据统计、免卡佣金查询、接收佣金、销售报表、门店管理等 |
小管理员工号 | 补换卡、实名审核权限、免卡开户、产品变更等 |
门店工号 | 补换卡、免卡开户、产品变更等 |
注:若小管理员工号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违规行为的,甲方将不再开放实名制审核权限,并根据违规工号进行处罚(详见本协议中“二、违规工号处理办法”):
恶意保存用户信息;
违规批量开卡;
存在明显PS痕迹仍然通过;
所审核号卡在各项检查中被工信部、管局、公安、媒体查获或通报的等情况。
2.操作工工号(门店):乙方的操作工号根据代理提交的真实门店进行开通(开通办法详见本协议“4、工号申请及管理办法”),一个门店对应一个工号,操作工工号分为五个星级,具体要求及权限如下:
操作工星级 | 星级要求 | 入网限制 | 入网方式 |
一星 | 无 | 入网限制一证一户 | 人脸识别 |
二星 | 安全销售发展 3 个月无任何违规行为 | 入网限制一证两户 | 人脸识别 |
三星 | 安全销售发展 6 个月无任何违规行为 | 入网限制一证三户 | 人脸识别或人、证、卡合一实名照片审核 |
四星 | 安全销售发展 9 个月无任何违规行为 | 入网限制一证四户 | 人脸识别或人、证、卡合一实名照片审核 |
五星 | 安全销售发展 12 个月无任何违规行为 | 入网限制一证五户 | 人脸识别或人、证、卡合一实名照片审核 |
注:操作工工号违规按照本协议“二、违规工号处理办法”执行。
3.工号申请及管理办法
(1) 管理员工号应提供以下信息:
a)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操作工工号应提供以下信息:
a) 营业执照复印件;
b)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c) 开工号人手持身份证在门店内照片、门头、店内照片;
注:请确保开工号人手持证件照片、门头照片与店内照片存在相联性,无关联性不予开通。
(3) 乙方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的信息,整理后发至甲方邮箱(jxs@woniu.com)进行工号申请,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开通并回执;
注:乙方门店地址必须精确到实际地址,如: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路171号;
后续甲方有权对乙方工号进行电话回访,如信息不一致或多次回访无人接听,甲方有权对工号进行冻结。
(4) 如乙方工号不使用或转让他人,乙方应通过邮件申请冻结或过户。过户需提供被过户门店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门头、店内照片上传到邮箱(jxs@woniu.com)审核,通过后进行过户并回执邮件;
(5) 工号开通三个月内,无任何业务行为,甲方有权将对乙方工号进行冻结及回收;
(6) 开通时间:周一—周日 9:00—21:00。
二、违规工号处理办法
1、沉默工号:
处理办法:甲方核实乙方是否有登记门店信息。若门店信息核实无误,则予以解冻;若无门店信息,请乙方提供门店的店内外照片、开工号人身份证照、开工号人手持身份证照,资料提交并审核无误后方可解冻。
2、涉嫌批开、一证多卡等非实名开卡工号:
处理办法:乙方首次违规则对工号处以一个月的冻结期,到期后可申请解冻;第二次冻结后则不予以解冻,工号内结余兔兔券不予退还。
甲方或第三方监管部门或暗访查获 1 起违规行为则停止该工号开卡权限,工号永久冻结处理,甲方将追究进一步责任。一旦发现入网身份证信息核查不一致的,将对码号进行强停,并对乙方工号冻结,且对处以 2000 元/张的处罚;
3、所发展用户涉嫌诈骗等违规行为的工号:
处理办法:一经甲方数据识别、甲方暗访团队、10040 接获举报、政府职能部门通报(公安、工信部、通管局、反诈骗中心等),违法违规行为说明(包含但不限于):
发送广告、销售、骚扰等垃圾短信的;
拨打诈骗电话的;
拨打骚扰电话的;
涉及相关违法案件的;
若产生上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号码立即停机,工号立即永久冻结,根据情节按1000元-10000元/起对乙方处以罚款,罚金从甲方给乙方支付的管理佣金中进行扣除,同时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注:工号违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三种,若出现其他情况,甲方有权视情节对违规工号处以一定的处罚。
一、补换卡受理渠道
经销商渠道补卡
免商店APP或微信公众号【蜗牛移动服务号】
客服人工补卡
二、普号补换卡受理流程
打开“免商店APP”或微信公众号【蜗牛移动服务号】→在“服务中心”点击【补换卡】→根据提示上传一张本人实时拍摄的手持身份证照片(保证照片内容清晰可见),并支付10元补卡费用→等待审核人员审核→审核完毕后发货(两个工作日内)
个人用户联系售卡经销商,并提供手持照片信息至经销商,由经销商反馈至专属对接微信群内进行补卡。
方式一:微信公众号【蜗牛移动服务号】功能→聊天框发送“我要补卡”→等待微信客服回复→提交相关照片信息→微信客服核实→核实无误后受理补换卡业务
方式二:用户发送相关照片信息至蜗牛移动客服邮箱(mkfservice@woniu.com)→致电人工客服10040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受理补换卡业务;
注:人工补卡费用10元将从话费中扣除,补换卡预计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发货。
三、靓号补换卡受理流程
为进一步保障经销商利益,防止恶意补换卡行为,如申请补换卡的号码属于靓号,我司客服人员将对申请补换卡用户所预留的收货电话进行电话回访,用户须准备近期3-5条通话记录或充值记录信息,客服核实无误后受理补换卡业务;如用户无法提供近期通话或充值记录信息,我司客服将通过其他信息进行判断核实;
为避免纠纷,我司客服将同时对补换卡号码进行回访。
若经销商申请靓号补换卡,须提前向我司对接人员提交《蜗牛靓号补换卡申请函》,申请函中须明确说明:补换卡原因、补换卡号码明细及明确表示承担后续可能引发的投诉处理责任。申请函须经销商盖章后寄送我司(纸质)进行备案。
四、补换卡受理时限
为进一步提高用户满意度,我司承诺:凡在当日17点前提交补换卡申请且通过审核的用户,我司将于当日完成补换卡流程并发货。
五、纠纷处理
因经销商申请补换卡造成的用户纠纷,应由经销商负责处理;如所产生的纠纷对我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名誉损失,经销商应赔偿我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且我司有权保留向经销商追诉商誉损失的权利;如我司的商誉损失无法具体计算,双方同意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我司的商誉损失额。
一、过户受理渠道
微信公众号【蜗牛移动服务号】
专属过户客服邮箱【shiming@woniu.com】
联系售卡经销商过户
二、普号过户受理流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蜗牛移动服务号】→聊天框发送“我要过户”→客服回复后提交新老机主本人手持+卡板照片以及身份证正反面+卡板照片共6张照片(确保照片内信息清晰可见)→客服审核→审核通过后客服电话回访核实→核实无误后受理过户;
注:如用户无法提交原机主照片信息,须向客服人员说明情况,客服人员将根据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须由用户向我司提供近期的3-5条通话记录或充值记录信息。
发送新老机主本人手持+卡板照片以及身份证正反面+卡板照片共6张照片,至蜗牛移动专属过户客服邮箱(shiming@woniu.com)→邮件发送后致电蜗牛人工客服10040→人工客服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转后台客服受理过户流程。
个人用户联系售卡经销商,由经销商将新老机主本人手持+卡板照片以及身份证正反面+卡板照片共6张照片,反馈至专属对接微信群内进行过户。
三、靓号过户受理流程
1、靓号过户受理流程
我司客服受理靓号过户业务时,除按照普号过户受理流程进行审核外,还将核实多项资料(如:客户近期是否有补卡、过户记录等),并对过户号码进行回访,以确认是否为持卡人本人申请,保证过户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为防止纠纷,必要时我司客服将向号卡归属代理进行核实;全部资料核实无误之后,受理过户业务。
若经销商申请靓号过户,须向我司提交《蜗牛靓号过户申请函》,申请函中应明确:过户的原因、过户号码明细及明确表示承担后续可能引发的投诉处理责任;经销商应将申请函盖章后邮寄至我司,由我司进行备案。
四、过户受理时限
为进一步提高用户满意度,我司承诺:实时受理用户的过户申请,过户资料核实无误后当日完成过户操作。
五、纠纷处理
因经销商申请过户造成的用户纠纷,应由经销商负责处理;如所产生的纠纷对我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名誉损失,经销商应赔偿我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且我司有权保留向经销商追诉商誉损失的权利;如我司的商誉损失无法具体计算,双方同意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我司的商誉损失额。
附件7:用户协议
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友好提示:
甲方务必审慎阅读,特别是加粗显示的部分,以及与甲方权益具有或者有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乙方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理解并遵守《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如甲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联系乙方客服进行咨询。当甲方阅读并勾选“阅读并同意入网服务协议”后,或甲方以其他乙方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乙方的移动通信服务时,即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的约束,本协议将立即生效。甲方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届时甲方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甲方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甲方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则甲方及甲方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终止服务、收回号码、不退还甲方剩余通信费、不退还甲方剩余未使用的(如有)包括语音、流量、短信在内的通信资源,并保留追究甲方及甲方监护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移动用户,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
1.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2.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凡通过甲方号码发生的通信及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4.对于本协议所述的通知,乙方可以通过公告、10040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http://mobile.woniu.com/、免商店app.woniu.com、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通知客户。并且乙方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广播或电视任一途径进行公告,也视为已通知客户。
第二条 入网要求
1.乙方订单实施电子化档案管理方案,用户的所有信息均将实现电子化管理,且根据号卡实名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入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实名制相关要求。因此,甲方在办理入网时,即默认同意提供实名制资料,并且应仔细阅读电子版入网协议等相关内容、准确填写或提供入网资料、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电子版照片及手持身份证、号卡的人证卡合一照,否则乙方有权利不接受甲方的入网申请。
2.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当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移动电话终端设备还应具备相应功能,否则将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3.为确保通信服务不被他人冒用或非法使用,甲方在收到SIM卡后需要按照乙方官网提示步骤进行激活操作,SIM卡被成功激活后,乙方不再接受退货。如甲方在成功激活前提出退货申请,甲方需承担相关邮寄费用。
4.如果甲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符合通信业务的入网条件、甲方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甲方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及乙方授权的线下终端网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5.甲方办理需要配送的业务时,需清楚准确的填写真实姓名、送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且此资料乙方仅用于甲方所购号卡的邮寄使用,订单遇到问题时联系用户使用。因如下情况造成订单延迟或无法配送等,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a)因甲方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不详细的地址导致无法联系的;
b)商品送达无人签收或收件人身份证件不符,由此造成的重复配送乙方将视情况适当收取配送费;
c)如经多次投递,无法与甲方联系或因甲方的原因无法签收,乙方将视同甲方放弃购买,并且乙方将视情况适当收取配送费。
第三条 客户资料
1.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或不准确,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入网申请,还可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2.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3.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后果、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未及时修改初始服务密码或泄露服务密码导致的影响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且此入网资料仅用于本次入网使用,乙方不会收取甲方用于办理入网和发货以外的任何信息。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1.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2.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的,在乙方通知确定的生效日起执行。在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与乙方达成一致的,协议终止。
3.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一日24:00。(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后期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4.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则视为同意乙方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5.因甲方手机终端中的软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升级等)产生的网络流量,甲方应承担该笔流量所产生的费用。
6.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交纳一定的预付款。
7.甲方交费过程中因甲方提供号码不正确造成的交费错误,具体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优惠活动
1.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可自愿参加乙方的优惠活动。
2.优惠活动是指乙方通过“话费优惠(例如存费送费、购机送费)、终端优惠(例如存费送机)、赠送业务或礼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甲方提供各类优惠通信产品。
3.优惠活动均可能存有时间、人数、条件等诸多限制,并非所有甲方均有资格参加。优惠活动详情以乙方不时发布的优惠活动通知为准。
4.甲方依据本协议使用所购买的通信服务、通信卡、用户号码,同时在协议期内(协议期详见综合业务受理单)连续在网使用乙方通信服务的情况下,在符合优惠活动的具体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基于主动自愿参加的明确意思表示,并与乙方达成合意一致后,方可参加乙方提供的优惠活动。
第六条 风险控制
1.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不被非法盗用或非法使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40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但乙方不承担上述情形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2.甲方话费余额(该余额包含【兔兔券余额】及【话费包余额】,不包含【赠送话费余额】)低于2元(未开来显产品)/5元(开来显的产品)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号码进行单停处理(单停指无法呼叫、发送短信、使用数据上网功能等),单停7个自然日后,如甲方仍未进行话费充值,或余额仍小于2元(未开来显产品)/5元(开来显的产品)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号码进行停机处理,停机2个自然月仍未缴费的,乙方可无条件将码号内余额一次性清零,并对码号进行销户处理。
3.甲方存在欠费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欠费满3个自然月,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即:“销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
4.甲方存在欠费或存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直至其补交全部欠费或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书面保证不再发生。
5.甲方发送违法违规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乙方有权依据接收客户举报或投诉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甚至暂停甲方的网络服务。
6.甲方在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话费信用额度时或存在欠费或存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直至其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货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书面保证不再发生。
7.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8、甲方在入网后连续3个自然月内无任何消费或使用行为的,乙方有权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a) 无月租、低消小于2元且未开通来显功能的免卡产品,连续3个自然月未发生任何通信 行为,则于第4个月起,按2元/日逐日扣除现金余额,直至号码余额扣完,扣完后当月即 回收码号。
b) 仅限无月租、低消小于2元且未开通来显功能的免卡产品执行本处理办法,有月租产品、 低消大于2元或开通来显功能的产品,按产品原扣费规则或来显扣费规则执行;
c) 自号码最后一次通信行为或开户(返档)起的3个自然月内均未发生通信行为,则于第 4个月起开始扣除,按2元/日逐日扣除现金余额,直至号码余额扣完,扣完后当月即 回收码号。例如:号码最后一次通信行为或开户(返档)发生在2017年3月31 日,则于2017年6月开始扣费。
d) 每日所需扣取的费用于次日0时扣取,例如:号码6月起开始如费,6月1日需扣取的 2元费用于6月2日0时扣取;
第七条 客户行为规范
1、严禁甲方在乙方提供通信服务期间使用免卡拨打声讯电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拨打或通过呼叫转移等方式拨打;
2、严禁甲方将免卡用于以非法赢利为目的商业活动或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将免卡以类似公用电话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有偿出租、出借、倒卖、转售免卡或使用免卡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电话营销、传播广告等。
3、严禁使用免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用免卡拨打特定号码并实现话费套利或赚取回扣的行为;利用免卡传播非法言论,散播虚假新闻,制造社会恐慌;利用免卡从事电话诈骗行为。
4、严禁将免卡直接投入业务范围或服务内容包含语音呼叫服务(不论有偿或无偿)、短信发送服务(不论有偿或无偿)的企业或实体使用。禁止呼叫中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售后服务中心,客户回访中心)移动秘书台等类似性质的单位利用免卡接听、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一旦发现,乙方有权立即停机(限制呼入、呼出)甚至销号。
5、严禁甲方在乙方提供通信服务恶意超余量的呼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长期不挂机、超发短信),一经发现立即停机(限制呼入、呼出)甚至销号。
6、当甲方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视为已经超出使用权限,乙方有权视情况采用提示、通知、警告、限期整改、限制呼入或呼出、销号等方式阻止甲方超权限使用通信服务。
7、如甲方的行为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乙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和甲方主观恶意程度向甲方提出索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乙方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8、乙方对明确禁止的行为已向甲方做了充分的说明和提示。如有调整,乙方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通知甲方。乙方对上述使用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因甲方违反上述禁止约定,导致乙方停止提供通讯服务并销号的,甲方已经支付的购买免卡所支付的款项,无论是否还有余额,乙方均不再退还。
第八条 网络及客户服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应当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不得低于《电信服务规范》所规定的通信质量指标。
2.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40、网上营业厅http://mobile.woniu.com/,免商店app.woniu.com、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仅限国内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具体以官网公布信息为准)。。
3.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最近3个月的通话详单查询、月结帐单查询(不含查询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返还甲方。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客户进行体验时,不得收取服务项目月功能费。对于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业务,甲方有权提前一个月向乙方申请终止业务,乙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后有权终止提供该业务。
5.乙方有义务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受理甲方投诉,并在接到投诉后的合理期限内答复甲方。
6.乙方不得侵害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乙方有义务配合法定机关对客户通信、资料、数据的调查取证工作。
7.为方便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方便甲方了解蜗牛移动各类业务服务和信息,乙方可以以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与甲方就业务和服务进行沟通。
第九条 号码变更与转让
1.甲方欲转让移动号码使用权应先缴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转让时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及第三人各方持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证件及授权书)通过乙方指定方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2.在甲方通过过户成为新机主的情形下,如因原机主未亲自到场办理过户而导致原机主就此提出异议,甲方应无条件放弃因过户产生的全部权益,并承担由此对原机主及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过户代理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移动通信卡规定
1.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移动通信卡的个人识别码(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请勿自行解锁,应按照乙方客服人员提示操作步骤进行规定操作。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移动通信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自行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2.协议期内,甲方若发生移动通信卡遗失、被盗、人为损坏等情形,可向乙方申请办理"停机"、"补卡"业务,避免损失扩大。甲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通信费用。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进步
1.因技术进步或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乙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移动通信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
1.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确定且明确的服务承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协议的解除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话费余额等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和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2.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通信服务(即:“销户”)和解除协议:
a)甲方没有预存款,也没有任何业务余量,连续3个月未使用乙方提供的通信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未主动发送短信、未拨打或接听电话、未使用数据流量、未使用呼叫转移)
b)由于产品资费升级,甲方订购的原有产品服务已经过期清零并已经退出市场,经乙方提前三个月通知后,而甲方未及时订购新的产品包、新资费套餐的;
3.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通信服务(即:“销户”)和解除协议,甲方如有已支付未消耗的通信服务费用不予退还且乙方还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a)甲方提供的有效证件(包括代理人或监护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
b)利用号码或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c)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甲方网络服务;
d)甲方收到手机号码后,在30天内未激活的;
e)甲方欠费停机后(含欠费停机当月)3个月内仍未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
f)甲方违反本协议下第七条约定的客户行为规范。
4. 对于已入网的用户,发现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后,一律终止业务接入。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有关协议争议,双方可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6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业务开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逐年自动顺延。
第十七条 其他
1.客户入网后可委托第三方办理业务(乙方不允许代办的业务除外);第三方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即视为客户的代理人,有权代客户办理业务。
2.由于乙方客户号码数量有限,客户名下的号码数量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限额。客户现在或曾经持有的任一号码发生欠费的,客户应缴清欠费才得办理新的号码入网手续。
3.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乙方可以复印、扫描或者拍照客户身份证件。
4.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乙方可以要求客户通过手写板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客户认可上述手写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5.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监护人、代理人)承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即使之前乙方存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介绍、广告、演示等,各方均以经书面签署的本协议为约束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文本,取代之前所有的可能存在的口头或书面的资料、文本。
在本入网协议书中,可能涉及免除乙方责任,或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条款,已经以特别提示和加粗的方式向甲方明确释明,在此,甲方确认,对该等条款已经充分注意,并同意签署本入网协议书。
鉴于代理商与蜗牛移动签订了相关代理协议为蜗牛移动发展,代理商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客户信息;蜗牛移动问保护客人个人信息特制定本要求,代理商承诺遵守。
第一条 代理商应严格按照蜗牛移动业务受理规定,正确受理、使用、保管用户提供的所有有效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章等客户提供的资料。不得擅自利用客户提供的资料办理与客户使用蜗牛移动业务无关的业务;代理商应将所有客户信息存放在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并承诺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客户信息应能够有效地防范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身份、手机号码、年龄、地址、消费信息等。
第二条 代理商不得从蜗牛移动系统中寻找、拷贝、摘抄信息;不得利用其他的信息系统窃取、记录蜗牛移动系统信息及客户信息。
第三条 严格履行代理协议和所有涉及蜗牛移动的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业务,代理商绝不将客户的任何信息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如果代理商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客户信息,代理商必须及时通知蜗牛移动,由蜗牛移动统一对外提供,代理商无权向上述司法部门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客户信息。
第五条 代理商终止通信业务代理之后,应在5日内将客户所有的文本及电子信息移交给蜗牛移动,代理商不得留存原件、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或者拷贝上述电子信息;在代理商业务终止后、代理商对未公开的蜗牛移动信息及客户信息仍应承担保密义务,即代理商对该信息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不受《世纪蜗牛通信科技业务代理协议》和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第六条 代理商的代表,主管,雇员,顾问,分支机构等人员与机构对本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代理商应对该等人员的保密义务负责。如上述人员或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代理商向蜗牛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违约及赔偿
(一)代商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二)代理商对本制度的所有内容和获得的蜗牛移动的任何资料等均应严格保密,如一旦泄露应缴纳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给蜗牛移动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赔偿,赔偿以蜗牛移动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损失不限于蜗牛移动经济的、信誉、名誉等)。
一、在业务、服务推广过程中,乙方与甲方的宣传口径应保持一致。乙方应当正确而恰当地宣传、推广、落实甲方相关业务和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或作出虚假陈述和承诺,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就甲方正式公布的价格或价目表之外的项目向客户进行报价或收费。
二、乙方发展用户时,应履行告知义务,须向用户宣传和告知蜗牛移动对外服务热线10040及代理商对外服务咨询热线等相关信息。
三、乙方承诺在服务过程中,积极主动地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全面遵守甲方制定下发的各类相关的服务管理制度及服务规范,保证业务服务操作的规范化。
1.乙方向用户推介业务时,应确保业务讲解清晰,办理准确。
2.乙方应确保客户资料的完整、准确、真实、安全,并按保密条款的约定对客户资料保密,由于未履行保密条款导致客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按照服务礼仪规范,提供标准化电话服务和入户服务。
(1)电话服务:主动电话拨出时应正确表明身份和电话来意,征得同意后进行沟通,沟通过程严格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服务用语,不出现服务禁语。
(2)面对面服务:在乙方的自有网点或上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服务人员服装清洁、平整,纽扣齐全,保持面部及口腔清洁,头发应清洁、整齐,不得留奇异发型和染奇异颜色,佩戴或放置甲方认可的统一工作证件;提供上门服务时,要说明来意并征得同意后进入。与客户交谈时要神情专注,自然稳重,服务过程中态度要和蔼可亲,严格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服务用语,不出现服务禁行和禁语。
(3)若乙方与甲方合作开设合作营业厅,则乙方按照与甲方签署的营业厅合作协议要求,严格依据营业厅规范、标准等提供服务。
(4)若乙方与甲方合作除合作营业厅外的其他形式的合作网点,则乙方应参照合作营业厅要求,严格依据营业厅规范、标准等提供服务。
(5)若乙方进驻甲方营业厅开展业务,则乙方应严格依据营业厅规范、标准等提供服务。咨询、投诉处理:乙方应严格遵循首问责任制原则,及时做好客户咨询、投诉的处理工作;对于乙方已受理但无法处理的如网络质量等投诉,乙方应及时将具体信息通过甲方认可的途径向乙方对口管理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后续处理;对于甲方转派的客户咨询与投诉,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乙方不得冒充客户或指导、鼓动客户投诉至甲方客服部门、第三方监管机构。
4.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公司内部进行服务礼仪、服务规范、服务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5.乙方的法人代表即为乙方服务责任人,负责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管控,同时乙方须配备固定人员负责对各类服务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6.乙方应对甲方在服务行为过程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反馈。
7.乙方承诺若违反以上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将按照乙方全额赔偿蜗牛移动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
为规范世纪蜗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各项业务合作的公平、公正,凡与世纪蜗牛或其关联公司有业务合作的合作方,理解、支持并保证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尤其理解下列各项不道德的商业行为将给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带来严重的经营风险,严重扰乱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合作方同意下述处罚措施:
如发现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合作方直接、间接或试图索取、收受金钱、物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馈赠,合作方有义务向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举报,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将及时查证处理,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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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作方理解廉洁诚信的商业道德是合作方与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合作的最基本前提, 合作方承诺将严守廉洁诚信准则。如发现合作方或合作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 一经查证属实,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并解除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有权不予支付尚未支付的包括各种费用、分成、代收款等在内的所有款项, 并有权要求合作方立即返还全部因双方合作关系而从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获得的款项,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合作方承担;对世纪蜗牛及其关联公司带来恶劣影响的,世纪蜗牛及其关联 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追究合作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纪录名单: 情节严重者将终止一至三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
本责任书经合作方签署后生效,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终止。